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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批件领取提交委托书的公告(第232号)
2019年02月25日 发布
 
     自2019年3月1日起,行政相对人现场办理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等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批件领取时,委托经办人应提交信息完整的委托书(见附件1、2)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。委托书应明确经办人身份证明信息、所办事项及委托时限等。


2016年4月11日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》(第169号)同时废止。


特此公告。


附件:1.委托书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
2.委托书—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件用

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
2019年2月25日

附件1:委托书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

委托书
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:


      我单位现委托▁▁▁▁▁▁(身份证号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)前往你处办理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的申请受理事项,委托期限为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至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,请予接待办理。





申请单位印章(须与申请表一致)
年   月   日





附件2:委托书—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件用


委托书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:


       我单位现委托▁▁▁▁▁▁(身份证号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)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▁▁▁▁▁▁,项目名称为▁▁▁▁▁▁▁▁的批准文件,委托期限为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至▁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,请予接待办理。




申请单位印章(须与申请表一致)
年   月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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